前夫沒錢付扶養費 她只拿到債權憑證怎辦?
努力生存的單親媽媽問:
前夫未履行離婚協議上應負的扶養金額,名下無財產,
法院判給我一張債權憑證,得知他原有跟家人共同財產房屋幾年前遭法拍,
但拍賣一半金額扣抵家人債務,另一半屬於他的拍賣所得則被銀行扣押著,
因他離開台灣七年未入境,我又不知道是哪家銀行拍賣,
請問我該如何執行強制扣押屬於他的錢?
律師王瀚興答:
首先,依照讀者問題所言,以及《強制執行法》第27條以下規定,
會核發債權憑證的前提是債務人並無任何財產可以供強制執行處強制執行;
所以若讀者會從法院強制執行處得到債權憑證,
顯見於強制執行「當時」讀者的前夫並無任何財產。其次,
讀者來信提到在強制執行之前,前夫與家人有相關的不動產遭到法院拍賣,
但拍賣價金已經清償前夫家的債權人,至於銀行扣押款項,
實際上應該已經用來清償銀行貸款,而不是僅僅扣押未動支,
所以依照讀者所述,也不可能在法院拍賣後,對這筆拍賣款項主張應給付給讀者。
因此,除非讀者對於前夫的不動產也有相關抵押權,
也就是優先於一般債權的擔保物權,否則依照讀者所稱僅有離婚協議的一般普通債權,
不可能讓法院拍賣該筆不動產時,保留讀者的債權。因此,讀者想要拿回前夫欠款,
恐怕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前夫的不動產遭拍賣抵扣銀行債權後,還有剩餘款項,
且因前夫離台而提存於法院,在這種情況下,讀者就可提告主張以這筆提存法院的款項,
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總而言之,因讀者已經有債權憑證,
只要請執行處以前夫的身分證字號查案號,
並以強制執行債權人的身分查詢當初前夫的不動產是由哪家銀行拍賣,
已極款項如何分配,才能根本且明確地解決此一問題。(郭芷余/採訪整理)
圖文 轉自蘋果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