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視為默許 性侵難成罪

640_0560e53b00076de9bc9d85bf8eca1b2d劉韋德律師不定期就社會時事案件提出法院判決實例,供讀者參考。(圖為劉韋德提供)

陌生男女經網路相識,相約見面後發生關係,

隔日女生向警方控告男生性侵,男生表示女生並未拒絕,

雙方你情我願,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女生並無掙扎反抗,

雖有發生性關係,但無法證明違反女生意願,因此不起訴。

類似這種性侵疑雲的新聞,大家可能都聽過。到底性侵害案件,

被害人是否必須拼死抗拒,才會成立呢?這個問題,

要從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談起。這條以前稱為強姦罪,

原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根據原條文,性侵要成罪,

必須強制行為到被害人已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成立。

甚是嚴格。這種立法,會讓人誤認被害人遇到性侵時,須有抵抗才能成罪,

但如此一來,很可能使被害人遭到更大的傷害,且被害人可能因為驚嚇過度或其他因素,

所以不敢大聲求救或拼死抵抗,使很多案件無法成罪。因此民國88年刑法修正時,

就拿掉「至使不能抗拒」,改成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判斷性侵的要件之一。

這樣看起來很合理,但實務上仍常見爭議。爭議原因在於,到底要怎樣才能認定有違反意願?

有時一方口頭雖未同意,但也沒說不願意,或口頭雖說不願意,但身體並沒有抗拒,

這些算不算是違反意願?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所謂違反意願,不以被害人達不能抗拒程度為必要,

只要違背他人意願,罪即成立。至於雙方過去是否曾有性關係,被害人曾否喊叫、有無肢體抗拒、

身體有否受傷、衣物是否遭撕毀等,均不影響性侵害的成立(最高法院102年台上1310判決)。

若依這個判決,性侵似乎很容易成立。不過,最高法院另一個判決又認為,有無違反意願,

不能僅憑一方主觀,須被害人客觀上有一定的拒絕表示及動作才能認定,

例如被害人已明確用言語拒絕並用手推開行為人,

即可認定違反其意願(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654 號判決)。

高等法院也認為,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應從客觀事實,

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有試圖逃離、求救、

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等情況判斷(高等法院102年軍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這些判決間對被害人是否要有肢體抗拒,見解乍視似乎有點不同,

本文認為判斷重點應該是在加害人的強制程度,例如歹徒用刀槍抵住被害人頭部,

這種情形的強制程度很強,實在不能再要求被害人仍須用肢體抗拒或言語拒絕。

反之,若強制程度不強,而被害人亦未用言語拒絕或動作抵抗,

則可能會被視為默許,應不成罪。

 

翻轉自蘋果新聞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台大法律系畢業,擅長遺產、繼承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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