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男子搶走身障人士的提款卡,法院一審依搶奪罪判他徒刑8個月,二審改輕判拘役20天。
今日出版的《聯合報》報導,法官指出,被害人存款只有64元,
羅男未逼對方說出提款密碼,無不法所有意圖。
但有法界人士認為二審法官論點不合理,羅男搶提款卡目的就是帳戶內存款,
搶嫌不會預知內有多少錢,密碼也有其他管道可查出,羅男犯行應構成搶奪罪。
台中高分檢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方翊倩/綜合報導)
轉自 蘋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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