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市長特別費醫治馬小九 馬英九不起訴
1999年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在市府廣場前領養流浪犬馬小九,事後馬小九因病住院,期間所用之花費,全部都是用馬英九的首長特支費支出,因而遭告發公款私用涉貪污,但因先前馬英九特別費案已經判無罪定讞,台北地檢署今將馬英九不起訴。1999年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在市府廣場前領養馬小九,同年8月25日馬小九因呼吸道感染住院,直到9月2日才出院。這段時間馬小九所用的花費,全部都是由馬英九的首長特支費支出,金額高達7萬9700元,且當時台北市政府核銷帳目上,還特別註明是用於「禮品」,因而遭告發貪污並起訴。另外,馬英九還被控在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每月月底都以領據請領次月市長特別費的半數17萬元,匯進台北市銀行的薪資帳戶內,再轉入妻子周美青的帳戶內,涉嫌詐領特別費。但台北地檢署指出,由於2011年5月立法院通過特別費除罪化法案,2006年12月31日前各機關支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果涉及刑事責任者也不罰,而馬小九案是在2006年前,所以不再追訴。另外,有關於馬英九被控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因為檢方先前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曾將馬英九起訴,但該案已於2008年4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北檢認定本件告發情節與前案判決事實相同,屬同一案件,因此將馬英九不起訴。
轉自蘋果新聞 (呂志明、吳珮如/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