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 子女拋棄繼承仍可領這筆錢~
【法律問蘋果】債務人死亡 子女拋棄繼承仍可領這筆錢
讀者 Angel 問:
我妹妹過世了,我們會辦理拋棄繼承,請問需要辦拋棄繼承的是她的配偶、
女兒、我的爸媽、我的兄弟姊妹對不對?她的配偶爸媽和小姑需要辦理嗎?
妹妹還有卡費、貸款,是否拋棄繼承就不用繳?我們需要逐家銀行通知?
拋棄繼承後會領不到妹妹的勞保遺屬年金嗎?
律師連世昌答:有權辦理拋棄繼承者,的以法定繼承人為限,
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第二順位是父母,
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以Angel的情況來說,
可以拋棄繼承的人包括妹妹的丈夫、女兒、妹妹的的爸媽以及Angel的兄弟姊妹。
至於妹妹的公公、婆婆及小姑,雖是姻親,但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
無權也沒必要辦理拋棄繼承。Angel提到妹妹留下卡費、貸款等,
只要辦妥拋棄繼承,就不用擔心被拖累。事實上,
《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上限,
負清償責任,假設Angel的妹妹負債共100萬元,但留下10萬元遺產,
繼承人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也不用擔心,
頂多替妹妹負擔10萬元債務,其餘可以不管。
至於拋棄繼承後能否領到勞保遺屬年金,台北市勞保局指出,
拋棄繼承不影響領取勞保遺屬年金的權利,
若繼承人擔心領到的勞保遺屬年金遭到債權人或銀行扣走,
依據《勞保條例》可請勞保局把錢匯到受保護的特定帳戶,
就不會被債主查扣。(丁牧群/採訪整理)
以下留言翻轉自蘋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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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身為律師,很多人跟連世昌律師犯了一樣的錯誤,
都誤以為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實而,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不列入順位,並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