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社區自聘管理員不適用《勞基法》? 答案是…
靠勞力賺錢的管理員問:
我11月到某社區擔任管理員,社區主委告知社區自聘不適用《勞基法》,沒有勞健保,當時我也沒計較。隔年1月,因雙親年邁無人照顧,遂申請離職,也自掏腰包請人代理5天,但2月領取上月份薪資時,主委以找不到人為由,扣留薪資,稱離職要兩周前告知,可是當初沒簽勞動契約,請問這樣合理嗎?律師古鎮華答:
依勞委會公告「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 103 年 7 月 1 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 104 年1 月 1 日起適用該法。適用對象之範圍亦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因此,若社區有設立管理組織會,便構成《勞基法》所稱的事業主,僱用管理員應適用《勞基法》。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屬社會保險,是否投保勞保、就保,是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基法》無關。勞保屬在職保險,在僱傭關係前提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等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強制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若社區管委會只僱用讀者一人,則非勞保強制納保對象,但管委會仍應替管理員申報加入就業保險及健保。按《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規定,讀者在11月擔任管理員,而翌年1月申請離職,依法應於10日前告知,而非主委所說的兩周前告知,況且「兩周前通知」約定,若不是雙方當初口頭約定的契約條件的話,則無法拘束契約當事人。最後,《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讀者所述的違約或賠償具體金額、責任歸屬等在未確定前,社區主委預先扣留一月份薪資,已涉違反禁止預扣勞工薪資原則。
(游仁汶/採訪整理)